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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名称: 日志总数:336 评论数量:1090 留言数量:2 访问次数:2390185 建立时间:200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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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来看看]向秦晖致敬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 发表于 2008/7/9 12:42:26 |
了解社会,了解现实。
http://column.bokee.com/181421.html
经济转轨的“奇迹”与“困境”
【内容提要】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这些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转轨经济学界都在讨论两个话题:一个是“中国奇迹”,另一个是“东欧困境”。通常不管什么倾向的人都承认这个事实:中国二十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90年代中东欧各国进入转轨以来很不顺利,或多或少都经历过经济滑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对比?
现在非常流行的解释,就是关于所谓“东欧激进”与“中国渐进”的说法。我认为,在意识形态上这些说法是没有问题的。的确,东欧国家自从转轨之后就把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看作他们的方向。但问题在于:认同这一方向并不难,而真正实践私有化却很难。在巨变后的1992年,波兰一个媒体曾经讲过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叫做“两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是:前政权垮台得这么容易,连反对派都没想到;第二个“没想到”是:私有化这么难搞没有想到。我觉得的确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就像一个大家庭。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决定要不要分家这可能是个问题,但相对而言,要不要分家这个决定不太难作出。真正难办的、容易碰到尖锐问题的事,却是“怎样分家”,这个家怎样分得公平。因此,即便所有人都赞同私有化,这不过是所有人都赞同分家。但怎样分家,这里的问题还是很大。我相信一个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有的人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家结果。
那么,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转轨以前,中国和东欧的经济体制,虽然都被叫做“计划经济”,其实严格说,我认为叫“非市场经济”更合乎两者的共性。但这两种非市场经济是很不一样的。从一开始就很不一样。东欧的这种所谓“计划经济”的确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性主义产物。最典型的代表就是1930年代成名的苏联经济学家,后来也是东欧经济学界惟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康托罗维奇,他搞的就是数理经济学的“计划最优化”。但这种东西其实在中国一开始就行不通。如果说在1950年代初期还有点影响,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不行了。在1956年的“八大”上,我们就提出了反对“一长制”,实际上就是反对“理性计划经济”那一套。到了文革,文革是反对修正主义的。所谓修正主义,其实就是“理性计划经济”。因此,中国在转轨以前,是一种既否定了市场,也没有什么真正的“计划”,这样一种“大轰大嗡”的运动经济,也可以说叫无计划的“命令经济”。这种经济在运作机制上,以及在最终效益上,和计划经济有很大不同。而它更大的不同点就在于这两种体制它的“可放弃性”是有很大不同的。简单说,放弃一个理性计划,不管是渐进放弃还是激进放弃,不付出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均衡破坏很容易,市场均衡建立是很难的。而要放弃一个根本没有什么均衡可言的“命令经济”是很容易的。这种放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都可以有经济正收益。也就是可以通过改善计划,即所谓“按科学规律办事”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引进市场原则来实现。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初期这两种做法都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种情况在东欧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们本来已经很“理性”了。
这是第一点。也就是说,摆脱无计划的命令经济可以是无代价的,但摆脱理性计划经济必须是有代价的。匈牙利经济学家彼得米哈里曾经说,“中国走出文革非常轻松,好像是一场愉快的郊游,但东欧国家摆脱这样一种理性的计划体制就是一场艰苦的长征。”
第二,作为一种非市场的经济,作为一种个人不是主体的这样一种共同体本位的体制,从逻辑上有两种功能:第一种是束缚功能,使得社会缺少竞争,没有自由;另一种功能是保护功能。这种体制可以给人提供某种社会保护、很高福利,但摆脱这种体制在逻辑上就有所谓代价问题,即摆脱束缚的同时也就失去了保护。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种意义上的自由”:摆脱了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但是这两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是等量的。有些共同体保护功能很发达,束缚功能不发达。反之亦然。那么,我觉得对比最鲜明的就是我们和一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和中国,尤其是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即农民所处的农村之间的对比。波兰和南斯拉夫这两个国家在巨变前就没有搞过集体化,他们的农民在巨变前就是家庭农场,享有我们中国农民在改革后才享有的自由。但是,他们的体制在工业化的基础上,也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社会主义凝聚力,给农民提供了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而中国的农民恰恰相反。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就国家对农民的束缚而言,并不亚于国有企业。但它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如周其仁先生所说,主要在于这种束缚的后果,在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承担,在农村是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是用我自己的话,改革之前同样束缚了农民和工人,但国家只保护工人没保护农民。这样一来,改革的意义和得失对波兰农民和中国农民就完全不同了,虽然都是走向市场,但对波兰农民来说,他们摆脱的束缚很少,但失去的保护很多,因此对他们来说这是个代价十分沉重的过程。但对中国农民来说,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民来说,在改革初期,他们摆脱了很多束缚,但并没有感到失去什么保护,因为原来这个体制就没有给他们提供什么保护。所以对他们来说,摆脱是个非常“愉快”的过程。
但以上这两点都是基于变革前的经济体制的不同。不管是变革前的体制有保护没有束缚,还是变革前的体制有没有理性计划,由此造成的中国和东欧的转轨绩效不同显然应该是有时效限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改革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会慢慢弱化。到了1990年代后,决定东欧改革出现问题、中国改革一段时间比较顺利的主要原因,就成了我讲的第三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东欧的变革可能都要比中国“左”得多。我曾说过一句大实话:现在世界上所有的投资者相对而言都更看好中国,而不是看好东欧。为什么?其实就是我曾说过的四句话:“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征地客。”在东欧就是这样的,但在中国这四种情况全都没有。这样一来,当然中国的投资环境就是“全世界最好”的了。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用经济学术语可以这样讲,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不管在经济上是渐进的还是激进的,他们的共同点是,在“民主分家”的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都增加了,也即民主私有化比权贵私有化的交易费用要高。这毫无疑问在所有的东欧国家都存在。就以我们去年开始讨论的所谓MBO问题而言,实际上所有东欧国家都有过MBO化的现象。也就是在私有化以后的二次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这个资产都有向“能人”手中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趋势在中国比在东欧国家快得多。在中国,的确是转轨的“交易费用”比较低,因为“交易权利”高度集中。这样一个问题的确使得东欧国家在转轨中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交易成本的大量付出。这个代价导致了东欧许多企业垮掉。但我认为,从长远看,这样的代价是有所得的。有所得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付出这些“交易成本”换来了作为转轨结果的产权初始配置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分配就一定更平均,当然这可能也是事实。因为,从我们现在看到的事实,如果中国和俄罗斯相比,基尼系数到底哪个大现在还有争议。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比,中国的基尼系数更大,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觉得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基尼系数大和是不是不公正是两回事。像美国的比尔·盖茨和洛克非勒他们富可敌国,但大多数美国人没有认为有多大的不公正。但中国的赖昌星、周正毅等人,他们比盖茨和洛克非勒富裕差太远,但国人都很反感。
那么,这个产权配置的合法性是怎么形成的呢?我觉得无非三个途径:一个就是起点公正。这个所谓起点公正当然也包括公平分配,但并不一定就指的是平分财产,而是指分要分得公平,卖要卖得透明。而且所谓的能人,是在初始私有化以后由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而不是在市场化以前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应该说很清楚,在经济过程中谁能胜出,谁是所谓能人,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我们之所以要搞市场化,不就是因为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往往是不行的。那么,政府干什么呢?政府惟一的或者是主要的职责当然就是维护公正。请注意,这里讲的不是指政府维护“平均”,而是政府要维护“公正”。那么政府要维护公正,而不是指定“能人”,市场才能指定能人。这就是所谓“起点公正”。
但在这点上往往不是没有瑕疵的。人们可以提出中东欧国家有这样那样的案例是不公正的。这里就有了第二个机制。我将此称之为“代理公正”。
其实,产权改革的道理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在今年的网络讨论中有一个网民用非常浅显的语言说了一句大实话:他说把个人的财产公有化,要自由(即要由那个人做主);把公共的财产私有化,要民主(即要公共同意)。但很多情况下恰恰相反,把私人财产公有化的时候,往往是“公共权力”决定,根本不管你是否同意,如拆迁。把公有资产私有化的时候,又往往不考虑公众意见,在经济民主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所有者和看守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产权改革就有了基本的合法性。我认为这和国有资产能卖出什么价钱不是一回事。我并不认为产权价格合法性的核心是所谓的贱卖问题。在国企改革中也有这个问题。国企改革到底能卖多少钱?所谓国企贱卖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存在?到底贱卖了多少?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计算,因为国企到底值多少钱从来都没有一个先验的价格。资产和其他商品一样,到底值多少钱只有在一个市场讲价机制中才能形成,它并不是闭门评出来的。如果你卖的是自己的财产就根本没有贱卖问题,但如果你卖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因此,正如在民主之下赋税可能比民主之前更多,但公众也认可一样,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顺畅,它的出售价格也许不见得会比这之前要高,但合法性就要大。
第三,就是所谓的“协商公正”。通常通过民主体制,中东欧国家实现的只是通过民主程序达成了民主化立法。但实际上,在私有化的各个案例中,仍然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也就是我所说的“分家”问题。在这方面,就必须要有协商,就必须要有承认利益多元格局的存在,以及不同利益阶层的正常的博弈机制,或者说谈判机制。东欧国家的事例证明,“吵在前头”要比“秋后算账”来得合算。事实上,我们从东欧情况看起来,转轨公正和协商公正比较发达的这些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这些国家,在转轨经济以后的复苏中大都走在了前头。
我们国家采取了经济改革先行的政策,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多有利条件,我们有海外华人、港台地区。我们占了一个最大的便宜,就是节约了“交易费用”,或者说节约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费用。但是,我们用这样一种方式赢来的优势,如何继续?
今年8月份以来出现的这场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我觉得,不要说各方观点谁对谁错,但这场议论迟早是要来的,而且早来比晚来好。因为如果再晚来,以前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仅又要付出,很可能还要加付出很多利息。那么,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应该持的观点是,国企改革走到这一步,走回头路显然是不行的,但国企改革的公正性问题,或者整个中国经济转轨的公正性问题,现在就变得迫切需要解决,而且这种解决不能依靠“清官”,应该是在制度安排意义上的解决。这个制度安排其实无非就是上面说的这三个问题:起点问题;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就是一个协商问题。通过这三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缓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使中国在前一阶段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至于变成在事后需要付出利息的这样一笔“高利贷”债务。使改革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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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8/7/11 15:59:07 |
周其仁:改革就是合法化 不是想出另外一套东西来指导人民
周其仁:改革就是合法化 不是想出另外一套东西来指导人民新浪财经2008年7月9日,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主办,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世纪文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办的“《中国改革30年》新书发布暨2008经济问题点评会”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隆重召开,以下为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的演讲实录:
周其仁:我以为新书发布会是拿一本书就回去看,没想到还要开会讨论(笑),要是主持人刚才继续了茅老师和樊纲讲下去,很快又会出一本书的,所以说明30年,中国发生的变化让我们会觉得有很多话要讲,刚才主持人让我讲,里面有很多误差的信息,参加农村改革的事情,我们当年就是下乡以后回到学校上学,听说农村发生了变化,不是太相信,因为我们在农村呆了10年,从城市去农村,比维迎还差一点,他就是农村出来的,他对农村的理解超过我。
但是我们有一个在城市生活到农村去看,有一个反差,10年干了很多无用的劳动,也积累了很多问题,所以不太相信我们呆过的农村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大概78年听说安徽发生变化的时候,有一点不是太相信,但是同时另外一面就是也有一点比较激动,因为农村好像是不会变化的,在给定的那个条件下,就像一个自然现象一样,中国农村就是很穷很穷,当时听说有变化是有一点激动,就利用暑期到安徽去做了一个调查,当然有一个条件也是要得到像当时独任生他是不大在乎年轻人,不大在乎什么级别,不大在乎什么你从哪里来的,你只要有好的观察,有好的看法,他就愿意听,这就是大概我们卷进去的过程。
卷进去以后发现,像今天中国社会面临很多问题,当年业面临很多问题,但当时卷进去做了这个调查以后,我有一个看法到今天还是坚持的,就是中国社会无论遇到多大的问题,它解决的办法已经在这个社会里头了,里头分散的,自发的想解决困难的努力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变成国家政策的方向?这个是不同的。你说30年前农民什么问题?农民穷,可是同时农产品非常缺,在座的我不知道多少人有这个概念,30年中国农产品的困难程度是离谱的,一样一样的票,城市居民有几十种之多,过年一户人家会有一两还是二两芝麻,一张票到固定的地方去买,农产品不够,农民很穷,你说够不够?这个社会不是不需要农产品,可是就是没有供给,供给了就可以增加收入嘛!它是并存的现象。
但你说这样的难题能不能解决?你在乡下呆过你就知道,我在农村观察了很有意思,同一个农民在公家的地里一塌糊涂,教育我们下乡的知青怎么能够少用点力气,不被看出来(笑),学过很多这种本领,但同样这个农民回到他自留地,行为完全不一样,自留地再大一点,就是历史上多次发生把整个生产队的土地划到一户一户去做,承包到户,发生过多次,后来我们查来查去,最到的包产到户是1956年下半年,在浙江永嘉县,后来说明什么?包产到户早就有了,我们不管今天在北京讲中国有什么问题,首先感到这个问题的还不是经济学家,是身在其中的老百姓。你说农民穷,农民知不知道?农产品买不买不到城里人知不知道,他都知道,知道就会有反应,不管什么事都会有反应的,但是有一条是重要的差别,自发的反应得不到承认,是不是会被这个社会承认?这个差别是很大的。
56年第一个永嘉组织包产到户的县委书记后来双开,开除党籍和开除干部队伍,回去当农民,一直当到1979年,这个人叫李云河,就是因为当时认为这个增产支持,等到风向一变,就给人打下去了,所以中国农村有很多解决的办法,早就出现过,历史里面出现过,现实不断冒出来。
什么叫改革?我的理解就是把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合法化。不是想出另外一套东西来指导中国人民往哪里走,中国人民是知道往哪里走的,问题是你不让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那种方式生存,不合法,你就阻碍了生产力。所以这里面两个角色非常重要。一个就是中国的国家政府,包括这个党,这个政策方向往哪里走?对底下做出来对头的事情是看得见?看不见?看见以后是承认还是坚决打击?这个就会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
这件事情30年前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化,代价非常大,你说为什么30年前开始对这个事情承认,以前就是不承认呢?这里面就是制度,经济学里面讲到了,一个制度发生变化一定要原来那个体制维系的成本非常高,越转越转不动,损失代价要被人感知到,感知到这种成本的这些人要有足够的数量。最后一条重要,要在关键的位置上。他知道这个体系转不下去,然后他就开始要有变革的意识,愿意承认,所以这一点上30年后始终认为邓小平的贡献蛮大。如果没有这个人,中国这么大国,今天很可能就是一个大一点的北朝鲜,也许差不到哪儿去,我是到边防听北韩的一些情况,很容易懂的,吃不饱饭,大游行,人民往外跑,抓回去,就是这么一个体制,这条路一旦走进去就很难出来,所以要有一个关键的人物对过去体制的成本有感知,同时愿意任用他的政治权威运用新的关系给它合法化的地位。
当年所谓若干个1号文件,现在倒过头来看,1号文件根本不是教育农民的,农民早就知道包产到户是行的,主要是教育这个国家干部的,说服他们这么做是对的,最困难就是这条路,因为过去这条路会形成意识形态,形成一套思想上的计算方式,认为只有这么作才是对的,其他是不能碰的,所以这个是30年前中国发生变革很重要的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就是学者、研究者、调查者的工作。为什么呢?因为制度发生变化,除了原有的体制成本要足够的高,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变化体制的成本要足够的低。怎么低?信息非常重要,中国这么一个大国,你可以说这里有这个,那里有那个,自己社会里面到底有什么?哪些事情做得通?哪些事情做不通?我认为我们当年包括我们在座很多在内,机缘巧合,在这个过程当中做了一点工作,其实不是说决定了什么政策方向,就是降低了这个社会的信息成本,他知道很多事情是可以做的,做了也不会危害你原来想像的东西,最早的安徽傻子瓜子,当时查到底雇了多少工人?炒出来多少瓜子?交了多少税?是不是真的就把你这个社会颠覆掉,当年很离谱,炒瓜子的事情最后报给邓小平,没有他那句话,搞不成,那就是强大的意识形态和正规法律,认为这个做法是不可以的。
所以实际上这里面我讲两个力量非常重要,一个力量早就在,凡是遇到困难,总有人想办法突破困难,因为中国每一个普通人,每一个家庭天然就有改善生活的强烈的愿望,这个愿望就会推动他行动,这个是不要去引进的。但是,自发的做法怎么能持久?怎么能被承认?这个是需要社会的很多不同层面共同做工作。
我想30年改革开放实际上非常重要是把这个层面打通了,底层的实践,高层的决策,中间的做研究,做反映情况,这个层面打通了,中国的面貌就发生很大的变化。我也相信中国今天同样面临很多问题,有些问题如果你没有对30年前了解,你会认为今天的问题也大得不得了,一会儿可能大家还会讨论,有些问题也会觉得难得不得了,你看这个普遍的腐败,这是相当困难的一件事情,怎么去解决?但是我相信跟30年前一样,自发的努力,国家的权威政策运用的方向还有就是把底层、上层打通,降低人们对于制度变化的心理障碍、认识障碍,使得我们分散的利益会合成一个改善这个国家的一股伟大的力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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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8/7/9 12:56:34 |
http://column.bokee.com/173273.html
农民反对地权归己吗?
关于民意的思考
近年来,一些反对地权归农的论者还曾经举出某些调查数据,说是可以证明农民反对土地私有制。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问卷设计有前提、有诱导,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还列举另外的调查,以证明另一种“民意”。
但我觉得首先应该想好的是:在地权问题上哪些方面应该由“民意”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各从其便,不必由什么统一的民意或官意来规定。在1978年那时候如果搞全国的民意调查,我想多数农民未必敢于表白主张分田单干,是否可以因此禁止小岗人的实践?而1985年如果搞这种调查,我想多数农民都会认同大包干,是否可以因此取缔南街村的模式?
应该说任何社会都是价值多元的,正如南街、华西等地农民可以不选择承包制一样,某个地方的农民完全可能选择某种地权制度。我多次讲过:只有命令经济要禁止“私有制”,从来没有市场经济会禁止“公有制”的——后者只是禁止非自愿的强制“归公”而已。其实在地权归农的条件下,某些希望联合起来的农民照样可以联合,不但可以联合起来搞产前产后服务,如发达国家通常所说的合作制,就是像以色列的“基布兹”那样的集体农庄,只要成员确实是自愿结合,谁也没有权力阻止他们。当然,前提是:如果不愿,谁也不能勉强你联合,如果联合之后又想离开,同样不会被阻拦。
所以一些人主张共有土地是完全正常的,问题是如果另一些人不想共有,前者应该禁止他们退出吗?地权既然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然是可以放弃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想放弃,前者应该剥夺他的权利吗?在后一问题上应该讲自由还是讲民主?即便假设多数人愿意放弃权利,他们就可以强迫其他少数人也必须放弃吗?如果多数人愿意联合,他们就可以禁止另外的少数人退出吗?
这种问题的答案,其实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农民也许不会讲什么“权利”之类的词语,但他们也知道“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原来大家是单干的,联合起来当然应该自由,你不愿意,就不该勉强你加入。
地权问题上的自由与民主
然而,如果原来已经“归大堆”了,你要退出,那就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你有没有权力退出?应该有,强扭的瓜不甜嘛,这不是什么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应该讲自由而不是讲民主。
但是第二,你要带着什么东西退出?这恐怕就不能任你“自由”了。大家的东西,你不能想拿走什么就拿走什么。当然“大家”之中你也是一分子,不能叫你一无所有净身出户。这就产生了一个“分家”的问题。我曾经指出:在重大的改革进程中,往往是“怎样分家”比“是否分家”更易产生矛盾。“分家”既然涉及大伙,就不应一个人说了算,得讲民主了。
老实说,我们改革过程中的无数问题,几乎都是这两个规则用颠倒了造成的:“是否分家”不讲自由,甜瓜也强扭成了苦瓜;“怎样分家”不讲民主,形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大弊。
回到土地问题上来。地权应当归农,这是每个农民应有的权利,你不能以某些农民愿意“公有”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私有”,不能以“多数”(即使真的是多数)农民愿意弃权为由就禁止其他农民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但是地权如何归农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比较简单,因为现在毕竟不是人民公社,承包制下农民本来就是各自使用“份地”的,承认其对份地的地权不就完了?还有什么“分家”问题吗?原来确实如此。但现在在许多地方,它已经被人为地复杂化了。
本来,土地的分配是各种财产分配中最容易达到公平的一种。它不像股市那样百姓看不懂,容易被操控,被下套,也不像企业那样涉及无形资产、隐形负担、债权债务、评估价与变现价之差异这类算不清楚的糊涂账。土地明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既难于隐藏、私吞,又易于分割、分配——不仅自然形态的土地易于分割,土地权利的分割(如明清时期的“田底”、“田面”)也相对简单。历史上的“计口授田”屡有先例。当年的激进土改,虽然在是否该剥夺地主的问题上有强烈的争议,但在土地分配环节上没有多少质疑。东欧对国有企业搞“一人一份”的证券私有化,引起不少争论,但我们在“大包干”改革中“一人一份”地分配责任田,并没有招致多少纠纷。如果当时工作做细一点,而且在分配之后就明确地权归农,那应当是很简单的,也不会有多少公平性方面的质疑。 “现状”离“起点”有多远
然而当时没有这样做——这当然有种种原因,或曰别无选择,笔者并不想批评那时的做法,但不管怎样,那时给人的印象是“责任田”似乎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以后如果不重搞集体化,好像也会不时地进行重分。因此不少地方采取的是抓阄分地之类的简易办法。如果重分间隔期不长,这无疑是公平的。但如果知道从此就固定不再分了,那当初农民就会考虑别的办法。如果把不经意的抓阄形成的分配固定下来,部分在抓阄中吃亏的农民是有意见的。
这种意见本来也并不难解决。然而后来不但提倡“承包”长期化,“30年不变”载入法典,而且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提法取消了公权力维持“份地平均”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农民的地权却并未被认可,“上面”仍然拥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力。不难想象,如此不以“均田”为职能的权力,如此有权无责的“调整”,往往人为扩大了地权不均。如1990年代笔者调查的一些地方,农民娶媳妇能否分地,全凭与干部关系如何,不分给你是“增人不增地”,分给你是“适当调整”,横竖他都有理!甚至一些地区还以“效率”为理由推行否定“公平”的强制“调整”,如在“二田制”名义下把一般农户土地抽走,作为“经营田”让大户集中承包,只给前者留下“口粮田”,而对大户则增加“提留”率以提高干部所得。更不用说还有像著名的“蒋巷事件”那种现象,直接以权力赶走农民,圈占大片土地来搞“农业规模经营”了。
所有这一切加上二十年非农化“圈地”造成几千万无地农民,使得如今中国的土地实际控制状况已经远离“起点平等”。正当一些人声称不许地权归农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的时候,我国的土地兼并实际已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依靠权力杠杆以远比“私有制”下更快的速度进行着。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格里芬等几位学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数据做的统计,1990年代初中国农户实际使用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1,另一份研究更表明,1995年我国农村农户使用土地的基尼系数,在进行过土地重分的地区达到了0.47,没有重分过的地区更高达0.50。而据说是经过了几千年“土地私有自由买卖”、被有些朋友渲染为“无地则反”的中国土改前状况,以基尼系数计,在许多地方也不过如此。其实中国历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这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一样的。
反对“30年不变”,
就是反对地权归农?
这样,地权归农如何实现就比当初复杂了。如今不少人说调查表明相当比例的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我觉得至少在上述过程发展得比较典型的地区,出现这种调查结果并不奇怪。但是这就跟国企改革的情况一样,农民与其说是反对“私有化”,不如说是反对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为社长的私人庄园,赶走农民或令其给社长打工,你说农民能干吗?实际上,如今不少农民不仅不赞成固定现状的“私有化”,而且反对“公有制”下的“30年不变”,要求进行土地重分。笔者在1997年组织对湖南农村的调查中,对“您家对土地关系未来的希望”这一问题,收集到的有效回答率为:(允许多项选择,故总计不为100%)
A.“长期维持现状,不再重分,份地永占,不得买卖”:20%
B.“延长重分周期(20年以上)”:12%
C.“10年左右重分一次”:44%
D.“三五年重分一次”:12%
E.“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44%
F.“恢复集体耕作”:16%
G.“可以出租,但不许买卖土地”:16%
H.“土地私有(可以买卖)”:16%
I.其他、无所谓:0.9%。
从这一结果看,当时当地农民只有16%赞成“土地私有”,赞成维持现状基础上实行“份地永占”的人也才20%,远低于主张缩短土地重分期限的人,而赞成“恢复集体耕作”的人居然与主张私有化的人相当。初看起来的确容易得到农民并不那么希望拥有地权的印象,但其实这是误解。从主张“再分一次以解决现有问题,然后长期维持不变”的占到44%之多可以看出,比率更多的农民实际上是希望在“起点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地权归农的。尽管在9年前的当时,意识形态的思维定势使他们更愿意以“长期维持不变”、而不是以“私有”来表述这种地权,但是在此之前,他们希望优化、而不是凝固现状,以期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地权关系。
可见以农民对土地分配现状的不满、对“三十年不变”持有异议为理由,解释为农民反对地权归己,而情愿更加强化的地权归官,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也的确不能忽视农民对土地现状的意见,一味强调现状“不变”。如果在公有、私有、频繁重分、就此固定这些简单化的选项外增加选择,例如“再分一次,然后稳定”,我们就能看到农民的真正意愿究竟是什么。
地权改革不能久拖
而上述分析也表明,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延续如今这种权利关系暧昧不明的现状,已经积累了许多问题,而且造成了我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化。在20年前可以通过“承认平分现状,从公平起点出发”而易于实现的地权归农,如今操作起来已越来越不容易,而且可以设想,照此下去以后会更难。
应该说,同样的基尼系数值,因操弄权力造成的占地不均比因“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导致的占地不均更令人反感,同样是农民放弃土地,被强“征”和自愿出卖感觉完全不同。而且后者的不满会稀释于社会内部,前者的不满却可能聚焦于政府,从而更加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还不在于耕地减少的趋势无法扭转(搞工业化就难免如此),农民的分化不断加剧(市场经济是难免有分化的),而在于这种失地和分化的性质恶劣,无论从社会主义还是从自由主义的角度讲都完全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人们用“防止兼并”为理由拒绝地权归农,但在地权不归农的情况下“兼并”却愈演愈烈,等到积重难返之后再考虑地权改革,地权归农的操作难度就更大,引起社会震动的风险也会增加。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恶性循环。
当前土地问题的实质
过去有一种传统的说法:“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话对不对?要看你怎么理解所谓的“土地问题”了。如果像某种成说那样,把“土地问题”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那即使在传统的农业时代,这话也言过其实。中国历代的“农民战争”其实多系官逼民反导致的“民变”,而不是“土地革命”,主要是自耕农—流民反对官府而非“佃户反对地主”,与“无地则反”的描述或“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集中-主佃冲突”的意识形态公式也不相干。 但如果像张晓山先生最近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那么的确可以说,不仅传统时代,即便今天中国已不是农业国,甚至“农村”、“农民”的非农业产值也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产值,土地问题仍然至关重要。我曾提出:今天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而农民权利升降的一个主要的标尺就是土地问题;农民的数量是喜剧性减少还是悲剧性减少,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土地问题。
土地问题并不能归结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制问题。李昌平先生曾主张“慎言土地私有制”,我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这个说法:私有制有各种各样,我当然不能同意那种以专制权力“跑马圈地”、赶走农民而造就地主的“私有制”。但“慎言”并非不言,在起点平等基础上形成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我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同样,我认为也应该慎言“集体”,农民行使自由结社权形成的自治集体,如农会、合作社及股份制联合体之类,当然是多多益善。但身份性、强制性的官式“集体”,往往是农民权利的损害者,的确是“慎言”的好。
农民土地私有制当然也有弊病,这不是什么“小农自由买卖造成土地兼并、无地则反”,也不是什么小农制会摧毁农民的“最后保障”,世界上私有者农民不但拥有生死存亡意义上的“最后保障”,而且享有福利国家式的退休、医疗等各种待遇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欧发达国家不说了,剧变前的社会主义国家波兰、南斯拉夫(它们在社会主义时代都没有搞集体化)不都是这样吗?农民拥有私有产权和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谓保障责任非“私有”)有何矛盾之处?而农民被剥夺了产权、国家却推卸保障责任(将责任“私有化”)致使农民大量死亡的悲剧,在我们的历史上难道很陌生吗?
土地私有制的真正弊病,就是私有权如果绝对化,可能会妨碍公益建设和国土整治。因此对私有地权的公共干预多于对其他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也是通例。但是这种干预要真正合乎公益,需要以政治民主来保证。而在没有这种保证、因而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其可能的弊病只会更小、不会更大;而地权归官的害处绝对是更大,不会更小。
地权归农应从底线做起
但是我国目前农民的地权不仅远远扯不上什么“绝对化”,而且达不到起码的要求。不仅谈不上“所有权”,而且“使用权”往往也有名无实。农民只是在别人特许下“使用着”土地而已。他们不仅没有产权,而且“佃权”也很不可靠,不要说“永佃”,就是有限佃期也无法保证。这样的地权状况不要说经济上达到积极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就是政治上达到消极的“防危机”配置也还很勉强。经常失控的“圈地运动”、频繁发生的土地冲突就是证明。而由于体制的局限,一次次的“土地新政”都不能解决问题。前面说过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其实并非中国的主要乱源,而在如今的非农业时代,“土地问题”倒成了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这实在说不过去。
因此,保护农民的地权必须从最基本的“底线”做起。首先那些意识形态上已非禁忌、纸面上也已允诺承认的权利,应当尽快落实,例如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得到确实尊重,需要从农民手中得到“使用权”的有关方面,应该学会向农民“购买”而不是“征收”这种权利。如果国家规定开发商拥有“9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应当向农民购买其中的30年,再向政府购买其余的60年——不是说由官员做主卖了再把地价的三分之一给农民,而是两者都应该遵循合意原则,像“土地新政”那样实行公开拍卖。农民和官员一样,作为卖方有权说“不”。如果达不成合意而要强征,那就要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官员意志)充分证明该项用地的公益性。否则只有在农民的“使用权”期满后才能“征用”——就像租约期满后地主才能易佃一样。
在商业性开发上,向农民“买地”当然比强征农民的地来得公平。要防止农民(主要是发达地区、城郊、城中村等高价区位的农民)获得的卖地收益过高,可以开征地价累进税,那也比低价强征土地要好。即便是公益性开发,也没有理由拿农民做“牺牲”,“公益”也是利益,利益应当“摆平”,把农民作为交易方仍然比单纯向农民行使权力更正当。如果为避免农民漫天要价损害公益而需要限制其交易权,这种限制则应当与“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民主性)相对应,以防止其为某些强势利益集团所用。
向农民“买地”又何妨
对于向农民“买地”一向有两种批评,一是怕农民一味说“不”、漫天要价而妨碍商业开发,二是怕农民一味说“是”,贱卖轻甩而导致农地过减,甚至“无地则反”。其实这两种批评的自相矛盾已足可互为驳斥。对前一种担心,我们应当相信农民也和今天的官员一样是理性人,买方明白他们不会一味说“不”。当然他们可能不会像官员那样轻易说“是”——不是因为他们比官员更聪明,而是因为他们卖的是自己的地,不像官员卖的是别人的地。但这难道是一种“弊病”吗?如果这会减缓“商业开发”,那难道不正是这20年来政府三令五申、千方百计、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发了无数的文件开了无数的会,强调“保护耕地、控制用地、暂时冻结、从严审批、地政反腐、垂直管理”而始终达不到的目的吗?地权归农,这目的就达到了,何乐而不为?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连“土地新政”都不必搞了:“协议转让”之所以易生腐败而需要代之以公开拍卖,就是因为官员卖的不是自家的地,容易受贿贱卖。如果是卖自家的地能有这种问题吗?因此向农民买地,交易方式还可以更加灵活,是否拍卖都不必硬性规定,也就未必真会妨碍合理的商业开发。当然,这不是说双方“自由交易”政府就无事可做,政府可以从规划的角度对商业开发进行指导,可以为交易构筑和维护法治平台、可以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这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真正的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像有些滥用新词的朋友那样,号称以强权降低“交易成本”,实则是剥夺弱者的交易权利来单方面为强者降低“成本”,同时却让弱者承担惨重的“成本”。
至于怕农民轻甩贱卖土地,这不是恰恰解除了前一个疑问、促进“商业开发”了吗?当然,这实际上不太可能。放眼世界,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像我们这样靠大量圈地创下“爆发式城市化”的奇迹?哪个“土地私有制”国家能够使房地产业者在巨富首富群体中占到如此大的比例?我们的许多官员不都是恰恰认定了农民不会轻甩贱卖,才反对地权归农,认为这会毁了我们靠“圈地”创造的奇迹吗?而东欧的私有化转轨一度造成困难引起一些朋友的嘲笑,很重要的原因不就是“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圈地客”吗?
“调整一次,然后稳定”?
所以,地权改革说难很难,说易其实也很易,它与其说需要政府做很多事,不如说恰恰是省了政府很多事:它只要切实尊重已被承认的农民土地“使用权”,就是大大突破了。
进一步地,至少在农地方面,应当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农转非”问题上,农民也应当有受限的所有权)至于农民是以“集体”还是以农户方式拥有这种地权,可以因地制宜,让各村农民自行选择。那种不管农民愿意与否地权必须归“集体”而且必须归官办(即行政性)集体的规定应当打破。其实,过去就是因为这种规定,导致“征地款”堂而皇之地被“集体”官员拿走而失地农民往往被无情剥夺。民怨沸腾之下,近来决策层俯允民情,在征地改革中明确规定“征地款”必须发给农户,不许以“集体”名义截留。这项改革是很得民心的。但这种变革无疑给所谓集体地权之说打了个大大的问号:征地款按理就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征“集体”的地,地款却必须给农户而不能给“集体”,这说得通吗?反过来讲,地款可以归农户,地权却不能归农户,这是什么逻辑?过去官员借“集体”之名截留地款之弊,与强制性“集体地权”之弊不就是一回事吗?如果现在仍然确认官员可以强制归并地权,那他们用这种权力变着法儿“归并地款”你拦得住吗?
所以,在确认地款归农之后,现在应该是承认地权归农的时候了。农民应该有权选择“集体所有”还是“农户所有”。选择“农户所有”的以后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如果选择农户所有,也应该让他们选择实现的方式:是承认现状呢,还是“调整一次,然后稳定”?无论哪种办法,本来都不难操作,这种“调整”在现行土地制度中也是有规定的,在现状离“平等起点”不太远的情况下它不会引起什么震动。但如果那种权力玩弄土地的状况持续下去,未来权力兼并造就既成事实后就很麻烦了,所以改革虽然应慎重,但也不宜久拖。
地权归农后,官员就不应当乱“调整”了。而此前他们是可以“调整”的。但是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调整”就应当讲公平,而“效率”应当让市场来推动。政府应该认可合法致富者,但不能用权力剥夺穷人和制造富人。像过去那样,一面否定平均地权原则、一面用“调整”来造成“规模经营”,甚至干脆用“调整”来为财政“创收”,那就不如不“调整”!
底线之上,百花齐放
农民集体拥有地权当然是很好的。现代“小农”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是依托了合作制。所以集体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但为什么说选择“集体所有”的也应当留有“退出”机制呢?因为一个号称提倡集体主义的社会,首先应该保障结社权,取消“结社责”。换句话说,人们应该自由地而不是被迫组成各种集体,而我们现在恰恰两者都缺:想结成的集体不能结成,而不想结成的集体却又无法退出。不能退出的“集体”是什么意思?那在逻辑上等值于监狱。如果集体在人们的心目中与监狱类似,那怎么能够唤起人们的集体认同感,即所谓集体主义意识呢?近来有个朋友竟然想不明白小岗村当年闹单干为什么需要齐心协力按“血手印”搞“生死文书”,他说集体主义应该是用来搞“集体化”的,怎么会以集体主义来逃出“集体”呢?我想他应该明白这样一个简单的常识:把一群人关进监狱是不需要他们有什么“集体主义”的,但这群人如果想冒险越狱,那倒是必须有集体主义精神才行,各顾各是干不成的。同样,在人民公社时代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是不需要农民有什么集体主义的(只需要他们一盘散沙敢怒不敢言足矣),倒是那时搞“瞒产私分”需要大家齐心才行。而那时的体制恰恰对这种集体主义是拼命打击的。所以无怪乎我们国家提倡了几十年“集体主义”,到头来却发现人们的合作是那么困难,公德是那样的缺乏,公益精神是那么淡薄,自主组织资源是那样的稀缺,以至于有人要大叫“人心散了”。
因此,与其说结社权是“自由主义”的需要,勿宁说“社会主义”更需要这种权利才对——实际上“社会主义”的词根“社会”(society),在西语中它与协会、学会等是一个词,就是自由结社的意思。正如马克思、滕尼斯等人指出的:从“共同体”到“社会”是个大进步,中世纪只有依附性的“共同体”,近代有了自由人的结社,才有了所谓“社会”。没有自由结社就无所谓“社会”,又谈何“社会主义”呢?然而今天在据说是“各顾各”的“资本主义社会”或者“个人主义的西方文化”中结社权早已不是问题,而在据说是提倡“集体主义”的我们这里它却还八字没有一撇。这已经够莫名其妙了,有人却还想以推行不准退出的“结社责”来促进“集体主义”,这不是南辕北辙吗?我国如今这种“人心散了”的状态,不就是因为结社权太少而“结社责”太多导致的吗?
如果地权能够归农,或者更广泛地说,如果农民的各种现代公民权利能够在土地问题和其他问题上得到实现,那么无论在“农户所有”还是“社区所有”的基础上,农民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形成各种联合,包括左派朋友的各种建议也都有了一试的基础:从“欧文村”到“喀拉拉邦”,从蒙德拉贡到罗奇代尔,从基布兹到莫沙乌,不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吗?人民公社时代南街村一直贫穷落后,而农民有了分田单干的自由后,坚持“公社选择”的南街才异军突起。那么将来地权若能归农,我们又何愁没有更多的南街村(假如它的确反映了农民意愿的话)?(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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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向秦晖致敬 原创空间, 情感绿洲
我不能发帖子呢?难道我触犯了右派利益吗?岂有此理!!!!!!!!!11发表评论于2008/7/9 12:51:51 |
http://column.bokee.com/179435.html
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关于产权概念的若干澄清
【内容提要】世界上只有禁止“私有制”的命令经济国家,从来没有禁止“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我所见的几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是说保护财产或产权,而不是只保护“私产”的。
“离婚了就算公有制”?
记得1996年,笔者到江浙两省几个县市考察当时进行得热火朝天的乡镇企业“转制”。当时规定承包、租赁等都不算“转制”,所谓转制就是产权改革。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把企业卖给原管理者。如果外国学者他就会说这是再典型不过的“私有化”了。当然,在他们的语汇中“私有化”如果不含褒义,至少也不是贬义词。但我国还是把“私有化”这个名词(而不是这种行为)看成禁忌的。于是产权改革就需要有些语言“包装”。在某县级市,笔者看到一份《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其开宗明义第一条便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二个及以上股东(不含同一家庭的两个自然人)按照协议……建立的经济组织。其性质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于是,只要老板拉上一两个人让其象征性地“入股”几块钱,那企业就仍然是“集体所有制”。转制也就没有了“私有化”之嫌。
笔者当时纳闷道:两个人所有的企业就算公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天底下还有什么样的企业算是“私有”的呢?于是问:如果两夫妇开了个店铺,是否也算“集体所有制企业”?乡企局的干部答曰:不能算。你没看那“两个股东”的规定旁边有个括号注明“不含同一家庭的两个自然人”吗?又问:如果这两口子打架闹离婚了呢?答曰:离婚了?那就算集体所有了吧,……不过现在还有谁那么较真?
后来有人告诉我,当地真的有那么一家企业主夫妻闹离婚后,企业就成了“公有制”!这真是滑稽:过去人们说“私有制”下人们竞争残酷六亲不认,而公有制则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亲如一家。可现在,真正亲人和睦齐心协力办企业时是“私有制”,同床异梦各怀鬼胎以至于打架闹离婚了,倒把企业打成“公有制”了!
这个真实的幽默当然并无大碍,其实谁都知道上述那个规定只是为了给“转制”找个说法。大家心照不宣,的确没人去较这个真。现在这个市的“乡企转制”早已完成,几乎所有原来的“乡镇村组集体企业”如今都已变成私企。当地的“乡镇企业局”建制都已撤销,也没有人再提那个“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了。
多少人才算是“集体”?
这样的“办法”当然只是为了回避“私有化”的罪名。不过认真想来,即便就是在西方国家,没有这种回避的需要,两人所有的企业当然就是私有企业。但是五个人的呢?十个、一百个、一万个人的呢?到底要多少人的企业才算是“集体所有制”?
像波音、福特、AT&T这样的股东数万、数十万人的企业,在他们那里也没有谁说是“集体企业”,而我们过去则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大公司都是再典型不过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这就把人弄糊涂了:两人所有的企业是“集体所有制”,而几十万人所有的企业却算是“私有制”?
有人从企业控制权方面解释:西方的大公司虽然股东动辄上万人,但众多小股东无法过问经营,企业实际上控制在极少数大股东及其委托的经理人手里。但是如果说这就可以叫做“私有制”,那么任何稍大一点的企业就都只能是“私有”的了。难道我们的“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都参与经营、控制的?就是大一点的“集体企业”,如当今闻名于世的“南街村”,也不是所有“集体成员”都能过问经营、参与控制的吧。再进而究之:尽管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是几乎一切大企业的特征,但是“所有者集体”对其委托之代理人行为的控制能力,上述被认为是“私有制”的大企业还是比我们的“国企”要大一些。尽管如今一些超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也出现了“类国有”的特征,但不管怎么说,人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理人的控制还是比我们“党管干部”、政工治厂的体制下公众对“公有企业”经理的控制能力要强。因此如果真要以集体所有者对经营的参与程度论“公”“私”,那就不仅我们的国企和西方的公司孰“公”孰“私”有颠倒之虞,而且倒真是只有夫妻店可以算是“集体”的了。
还有人说,股份制属于“私有制”是因为股权是明晰到个人的,而且个人还可以用售出股票的方式“退出”。他们认为,真正的“公有”企业就是那种成员权利不明、“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而且不可退出的经济体。但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没有’而且不可退出的”企业明摆着就是一种不好的状态,讲得极端一点,最符合这种标准的“企业”莫过于奥斯威辛了:它当然不是“私有”的,但它是“公有”的吗?它的确不仅是“人人都有人人没有”,而且绝对无法“退出”——不仅不能带出财产,连命都不许带出来!从意识形态上反对“公有制”的人把“公有”描绘成这么一副“贼船能上不能下”的奥斯威辛模样是不难理解的。有意思的是有些公有制的拥护者也把“公有制”当成这样的制度,以至于一讲股权明晰到个人他们就斥之为私有化,一讲到可退出他们就认为这是要搞垮“公有制”。但是,至少从字面上看,“人人都没有”怎么能叫“公有”?那不是应该叫做“公没有”吗?而既然“人人都有”,为什么就不能把各自所有的那一份明晰化?既然各自都有一份,为什么就不能拿着那一份“退出”呢?的确,如果不能,又从何证明在这个“公有制”中我确实有一份,并非“人人没有”?马克思把他理想中的公有制形容为“自由人联合体”,这个“自由”不包括退出的自由吗?不能“退出”的场所例如监狱,又有何“自由人”可言?
最后一种说法是以分配原则推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所以其成员不应该有资本收益(例如股息),而西方的股份公司是有资本收益的,所有的股东属于“集体资本家”,因此即便他们人数再多,也属“私有”。但这个说法问题更大:且不说过去的“公有制”实践中到处存在着“干不干都一样”和按身份、按特权分配的因素。也不说理论上市场经济中“劳务”作为一种商品与其他商品是可通约的,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可以互相转化,所以很难定义什么是“按劳”分配——正因为如此,古典马克思主义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甚至与“工资”这类与市场相关的范畴都不能相容。而在现实中理论家们为了使两者相容就不得不步步变通,从改革前承认“社会主义时代商品货币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认可了“工资”,直到转向“市场经济”时承认“按要素分配”,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对应。——其实,我们只说从基本逻辑上讲,特定分配原则对应于特定所有制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例如同一个股份公司,今年的分配方案可能偏向于多给股东分红(即偏向于按资分配),明年因为某种原因可能就少分红乃至根本不分红,而只有工资分配(即近似于“按劳分配”)了,你能因此说它的所有制就改变了吗?
Private:“私有”还是“民有”
所以,按照上述标准是没办法分别什么是“私有”、什么是“集体所有”的。但是问题在于:区分这两者真的那么重要吗?其实说穿了,我们之所以一定要区分这两者,是因为我们这里有两拨人,一拨人视“公有”为神圣而认为没收私产是天经地义;另一拨人视“私有”为神圣而认为“公产”的流失没什么了不起。对于这两拨人而言,“私有”与“集体所有”的区分自然非同小可。
但是在世界上很多地方人们并不这么看:这里我又要提到那句老话:世界上只有禁止“私有制”的命令经济国家,从来没有禁止“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我所见的几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是说保护财产或产权,而不是只保护“私产”的。当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一般都把这种立法精神解释为“保护私有财产”。我想那只是因为作为立法主体的国民国家(nationalstate)之自我保护本属不言而喻,需要强调的只是对老百姓的保护。关键在于:所谓“私有”(private)一词在西方语言中并不与“集体”(collective)构成反义,而是与“国有”(state)构成相对。Private与state的这种相对的含义也并非是“一”与“多”、“个体”与“集合”的相对,而是“民间”与“官方”的相对。因此所谓“私有(private)”就是“民间(非官方)所有”,而不仅仅指个人所有或自然人所有。而所谓保护private权利,就意味着当官的不能任意侵犯老百姓的各类产权:既不能随意把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没收“充公”,也不能把老百姓的共有财产攫入私囊。
所以毫不奇怪,他们所定义的“私有财产”都明确地包括自然人财产与“法人”财产。而所谓的“法人”通常就是许多自然人利益组合成的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体,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集体”。因此,他们的民法体系中没有“集体所有”的概念,但这决不意味着集体财产不受保护——在他们看来,民间的自由联合体财产就是法人财产,也就是“私有财产”的一种。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通俗的理解,正式法律条文好像没有这么写的)的精神也就包含了这种集体财产的不可侵犯,尤其不可被有权有势者侵犯。当然,根据联合体成员的意志处置这些财产、包括改变产权则是可以的,正如个人财产根据所有者的意志可以被转让、乃至被捐献归公一样。所谓保护产权就是尊重所有者的意志,这个原则对一人独有、两人乃至万人共有的财产都是适用的。股东上万的大公司与夫妻店都如此。——这样也就不会发生上文提到的那个“夫妻店的店主夫妇如果离婚会不会涉及‘所有制性质改变’”的问题了。
“非国有化”不等于“非公有化”
但“国有”就不同了。在现代产权观念中,“国”并非“集体”的放大,而是性质上有别的两个范畴(在法律上就是公法与民法两个范畴)。当今世界上一些大公司股东数量可以超过一些小国国民人数,大公司产值超过小国产值更是毫不足奇的事。但是前者仍然是“私有”的,因为它们的股东哪怕比国民人数还多,也属于“民间的”自由联合。而“国有”经济则是“官办”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也可以被视为一个全体国民通过纳税(承担公民义务)“投资”组建的“大公司”,但与一般再大的公司也不同的是:国民并非自由进退于国家,纳税这种“投资”也是强制性的,不像购股那样出自本人愿意。
说到这里就很清楚了:在这种产权观念中“私有”与“国有”的区别与其说是“一”与“多”、“个人”与“整体”的区别,不如说就是自由财产与非自由财产的区别。凡是公民的自由财产,无论一人独有的还是万人共有的,都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其所有者的意志都必须尊重。一人之产非己所愿而为众人所夺,是谓“侵犯私有财产”;众人之产非众所愿而为一人所占,同样是“侵犯私有财产”。相反地,一人之产出自己愿而捐献公益,众人之产出自众愿而或分或卖,都是产权自由的体现而与“侵犯”无关。所以,那种认为保护私产就意味着可以容忍“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人,和以造成“公产流失”为借口反对保护私产的人,虽然表面上立场相反,实际上错误是相同的。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何以无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其所谓“私有化”都是指“非国有化”而言,很少有“非公有化”的说法,更没有如何处置“集体所有制”的规定,甚至根本没有“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道理很简单:所谓“集体”企业如果是若干公民自愿联合而组成,那它就与通常的股份公司一样已经是“私有企业”了;而如果是官办的强制性“集体”,那它根本就被视同国有或国有的附属形式,对它的改造就属于“非国有化”的范畴——其中也包括把它与官府脱钩,改造成民间的自愿联合体,类似于我们所讲的“政企分开”——当然在他们的概念里这也属于“私有化”了。
产权改革如何公平
同时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之所以要“非国有化”,并不是因为国家这个“集体”太大,以至于超过了什么经济学上的合理规模。而是因为官办企业意味着经济活动中的强制——强制当然不能一概否定,自由总是要受到“群己权界”的限制的,尤其是民主国家在公益领域实行公权力的干预应当说是天经地义——但是在竞争领域强制泛滥那的确是坏事。所以,只要搞市场经济,“非国有化”就是必要的(至于“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应当在某些不适于充分竞争的领域保留国有成分则另当别论),但是它的实质并非中文所说的“化公为私”(尽管在前述西文语意中它被称为“私有化”),而是取消强制配置,把“不自由的”资产转化为“自由的”资产。后者既包括中文所谓的私有资产(自然人财产),也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自愿联合的各种资产形式。
当然,这种转化必须是公平的。而所谓公平,最关键的还不在于“卖价”高低,而在于“处置众人之产必出自众愿”的原则。当然有人可以质疑说有了这一原则的产权改革也未必都公平,但是可以肯定,没有这一原则的产权改革必定不公平——亦即:这一原则或许不是产权改革得以公平的充分条件,但肯定是必要条件。因此,公平的产权改革必须有实质性的公共授权、公共监督与公共参与,有具备公信力的“卖方”权力公共委托-代理机制,即民主机制,有相关利益各方的充分博弈和讨价还价。我们要知道:既然这种产权改革的实质是“取消强制配置,把‘不自由的’资产转化为‘自由的’资产”,那它本身就不能采取“强制配置”手段。既然处置国有资产属于公共事务,“群域要民主”就应当是其基本规则。计划经济国家可以不需要民主(只需要“父爱”),市场经济国家,至少在产权问题上也未必需要民主(只需要公平交易),唯独从前者向后者过渡的转型国家,没有民主是难言公平的产权改革的。而不公平、因而缺少公信力的产权配置,表面上似乎由于配置者乾纲独断而节省了所谓“交易费用”,赢得一时的顺利发展,留下的后患却难以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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