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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名称:IDMer (数据挖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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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2 (C-E)
数据挖掘者 发表于 2005/7/14 10:04:49
中国保险资讯网(http://www.chinabx.com/Show_News.asp?ID=37)【 C 】  Cash Loss 见"现金赔款" Cash Value 见"现金价值" Claim Settlement 见"理赔" Co-insurance 见"共同保险"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见"推定全损"  纯粹危险(Pure Risk) 又称"纯粹风险","投机危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危险具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危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和算。 重复保险(Multiple Insurance)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保险利益,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且保险期限重复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的责任= —————————————×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损失额           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 例如,甲、乙包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险人承保2万元,乙保险人承保8万元。如发生损失4万元,甲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2万元,乙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4万元,则:   甲赔付= 2/6*4= 4/3万元, 乙赔付= 4/6*4= 8/3万元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偿付能力(Solvency)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承保(Approved, To 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这与货物运输保险可将责任扩展至内陆的某一仓库不同。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又称"损害保险",保险业务的一大分类,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由于在广义上把除人身险外的所有各种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所以财产保险还包括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按所保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雹灾保险;按保险财产与所处风险状态不同,可分为海上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有两项:(1)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 D 】  Dividend System 见"红利制度"  Dual Valuation Clause 见"双重价值条款"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  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教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第一损失保险(First Loss 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包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盗窃保险 承保因遭抢劫或遭偷窃所造成的财产破坏或失窃损失的保险,包括货币和证券损失。盗窃保险一般包括在一揽子保险单中,盗窃保险可分为商业盗窃保险、银行盗窃保险和个人盗窃保险。  定期寿险(Term Insurance)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或"定期人寿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早简单的一个险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只有几个月至几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期满后继续生存而又不续保,报信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定期人寿保险对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间内需要保障的人适用,因为享受同一金额的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其他险种费率要低。  定期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s) "定期寿险"的对称,以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是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满期时生存者,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就不负任何给付责任。这种保险的费率是低廉的,给付的金额却是优厚的。因为有一部分被保险人不能生存到预期的日期而丧失了获取保险金的机会,他们留下的保险金就均分给满期未死亡的人。  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以经过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大专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的死亡、伤残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参加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可由大学生所在的高等学院统一向保险人办理经济体投保手续,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之日起,至办妥毕业或肆业高校手续止。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学制,保险期限分为2年、3年、4年、5年、6年不等。每个被保险人每学年的保险金额为4000远,保险费每人每年3元,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一次缴清。因其他原因超过原规定学制延长就读时间者,另行补收保险费。  【 E 】  Endowment Assurance 见"生死两全保险" Endorsement 见"批单" Extraneous Risks 见"附加险"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见"安装工程一切险"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见"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见"超额赔款再保险" Extra Charges 见"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 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诸如检验费用、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保险人仅是在保险财产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对此项费用予以负责。额外费用不得加在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免赔率(额),但若是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则不论损失是否达到了免赔率,保险人概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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