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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3 (F-H)
数据挖掘者 发表于 2005/7/14 10:07:52
中国保险资讯网(http://www.chinabx.com/Show_News.asp?ID=38)【 F 】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见"临时再保险" Fidelity Bond 见"忠诚保证保险" Fire Insurance 见"火灾保险" First Loss Insurance 见"第一损失保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见"平安险" Freight Insurance 见"运费保险"  附加险(Extraneous Risks) 指除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主要险别外,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加保一些险别。附加险是主险责任的扩展,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加保附加险时,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附加保费,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并附贴该附加险的条款,作为某一险别的附加险条款。  飞机保险 以飞机为保险标的的,集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于一体的综合险种。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国际航线飞机保险,包括以下几种责任:(1)机身险。对所保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不管任何原因造成飞机极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同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机骸的费用。(2)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在使用飞机时,由于飞行或从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即他人)人身伤亡或财务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也负责赔偿。(3)旅客的法定责任险。凡保险飞机上所载旅客和行李,在飞机上或在上下飞机时,因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4)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凡是由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发生损失应由承运人员负责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复效(Reinstate)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 G 】  Grace Period 见"宽限期" 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 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 Life Insurance 见"团体人身保险"  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可按规定领取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个人养老保险为我国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 H 】  Hazard 见"危险因素" Health Insurance 见"疾病保险" Hull Insurance 见"船舶保险"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又称"水险"。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又称"火险",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核电站保险 指核电站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随着核电站工业的迅速发展,核电逐渐成为重要能源之一,人们对核电站潜伏的巨大风险也有了深入了解,核电站保险便应运而生。核电站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1)责任保险。赔偿核事故对公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裂变过程产生的放射物的外泄会给周围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带来核污染及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电站责任保险可分为核设施经营者责任保险和核材料设备供货商、运输商责任保险两种。(2)财产保险。赔偿核危险和通常原因如火灾、爆炸、风灾造成核电站在建筑安装和运转时期的财产损失,以及核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核电站财产保险可分为核电站建筑、经营、运输和营业中断险等。由于核设施昂贵和责任风险巨大,许多国家建立了核保险集团,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大的风险。  换算表 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准备金时,将运算过程中有规律的数值预先算好编制成表格,便于随时查对并代入计算,从而简化繁复的运算程序,这种表格即为换算表。换算表编制的基础是生命表和现值表的综合数值,其内容通常分为五项:(1)用X表示年龄;(2)用Dx表示X岁的生存人数与现值表中X年数值的乘积;(3)用Nx表示从Dx开始,并将以后各年直到Dw(终极数)的数值加总之和;(4)用Cx表示X岁的死亡人数与现值表中X+1年数现值的乘积;(5)用Mx表示从Cx开始直到Cw(终极数)的数值全部加总之和。  红利制度(Dividend System) 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来,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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