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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引起的思索 原创空间
菩提 发表于 2005/1/5 19:33:07 |
从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引起的思索
摘要:美国教育技术专家巴巴拉·西尔斯提出AECT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之后,引起国内很多学者关注和研究。本文对AECT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与AECT’94定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生变化的原因,对教育技术实践中出现的道德问题进行了分析,AECT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对我国教育技术实践和教育技术应用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教育技术定义,“符合道德”的实践,适当的技术
一、AECT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及变化
1、AECT2004教育技术新定义
在“长春2004—教育技术国际论坛”上,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AECT)定义与术语委员会主席巴巴拉·西尔斯首次提出了教育技术新定义:Educational Technology is the study and ethical practice of facilitating learning and improving performance by creating, using, and managing appropriate technological processes and resources。我国学者对此定义反应热烈,纷纷对此进行解读和研究,国内学者给出如下意译:教育技术是通过创造、使用、管理适当的技术过程和资源,促进学习和改善绩效的研究与符合道德规范的实践[1]。这与十年前的AECT’ 94教育技术定义之间有着明显的变化,AECT’ 94的原文是:Instructional technology i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design,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of processes and resources for learning。其中文意思是:教育技术是关于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的设计、开发、运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和实践[2]。
2、AECT2004定义与AECT’ 94定义之间的关系
从AECT’94定义发布到AECT2004定义的出台已有十年的时间。教育技术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教育观念的转变、学习理论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等。原来定义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理论和实践,迫切要求对AECT1994定义进行修正。新定义与AECT’94定义之间有着一定的承上启下的关系,既继承了AECT94’定义的元素,也加入了新的元素。具体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广义的“研究”(study)替代了狭义的“理论”(theory);
(2) 在“实践”(practice)之前加了限定词“符合道德的”(ethical);
(3) 把“为了学习”(for learning)扩大为“促进学习和改善绩效”(facilitating learning and improving performance)
(4) 把“设计、开发、应用、管理和评价”(design, development, utilization,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五个范畴整合为“创设、使用和管理”(creating, using and managing)三个范畴;
(5) 在“过程和资源”(processes and resources)之前增加了两个限定词“适当的技术”(appropriate and technological)。
以上的变化有图1和图2的基本结构图就可以清晰的看出来:
(来源于张剑平《现代教育技术——理论与应用》P5插图)
图1 AECT’94教育技术定义的基本结构图[3]
图2 AECT2004教育技术定义的基本结构图
二、教育技术定义变化的根本原因
从新定义和AECT’94定义的关系,可以看出新定义是对AECT’94定义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扩大。外延的扩大可以从上一段中的(1)、(3)、(4)反映出来:研究范围的扩大;实践的对象的增加;虽然五个范畴整合为三个范畴,但是三个范畴涉及到的领域包涵了这五个范畴,并有所扩大。内涵的丰富主要表现在上一段中(2)、(5):AECT’94定义重视技术在教育中的作用,没有明确涉及到道德或人文(ethical)的理念,在新定义中技术和人文并重,以“人”为本,并强调使用“适当的技术的”(appropriate technological)过程和资源,教育技术实践要符合伦理道德原则。那么教育技术定义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1) 技术的进步客观上促进了教育技术的发展。特别在这十年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教育技术在技术性因素上的进步,而且也推动了教育模式的构建和为教育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另外,一些“软”技术的发展,如绩效技术、知识管理和多元化评价技术等也推动了教育技术的发展。
(2) 人们教育观念上的转变使得AECT’94定义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当今的世界处于信息时代,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信息和知识的激增、更新对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们的教育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终身学习的观念已经为人们所认同。职前教育、继续教育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教育和教育技术不仅仅是局限于学校围墙之内,也包括更为广泛的社会性学习(如企业培训、继续学习等),这正是AECT2004教育技术定义中把“为了学习”扩大为“促进学习和改善绩效技术”的原因之一。
(3) 各种教育理念和学习理论的影响。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各种教育思潮不断涌现,如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关注所有学生的积极学习和参与,全纳教育的理念提倡学习机会应该均等地提供给每一个人,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教育需求和教育关切[4];网络教育(Web-based Education)提倡“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可以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的“五个任何” (Five any)教育理念[5];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内部心里表征的过程和学习环境的 “真实性”创建等;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人为本”,学习是满足人的需要,应该是有意义的学习等;加德纳的多重智能理论;还有后现代的教育观等,这些理念和理论促使人们对教育技术应用的反思,提出了教育技术实践应该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实践”(ethical practice),教育技术应该是“适当的”(appropriate)技术。
三、教育技术实践中的“道德伦理的”问题(ethical issues)
在教育技术的相关实践中伦理道德的问题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问题是教育技术的使用不符合伦理道德或有违相关规定、法律,也即被不适当地使用。
1、 学习者不能公平的访问学习资源。
在教育教学传播过程中,学习者的学习可能受到媒体传输通道的限制,而不能获取相应的学习信息。如视觉残障者对屏幕信息的获取存在障碍;听觉残障者对音频材料的获取也存在类似的障碍;运动受限(如手臂残障)者很难使用鼠标和键盘来浏览网页或交流等等。这是由于学习者的某个接收通道受损伤等,同时教育传播过程中过分依赖某一个通道传输信息也导致了对学习资源获取不平等性。
2、教学材料的选择与学习者的背景和能力的冲突
选择教学材料时忽视了对一些可能涉及到性别的、民族的和宗教内容的仔细检查,教学材料中的某些内容会使某些学习者感到反感而放弃学习。另外,尽管教学设计中要求对学习者进行分析,但是大多数设计者不自觉地把学习者看成是身心正常的人,或只部分地考虑到他们某一方面差异性。教学策略、教学媒体的选择较为单一,从而排除了一部分学习者。
3、在技术使用相关的示范和教学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合法或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
在教育实践中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随意摘引别人的成果而无任何认可或授权,甚至无任何规范性的说明等。有的内容中拼写错误、语法错误、组织混乱,甚至含有色情、暴力和反动等不良倾向的内容。
4、教育技术没有得到“适当的”(appropriate)使用
这方面的问题往往又是与第一个问题是紧密联系的,是指在教育技术实践中技术被不恰当的使用。如在网站设计中,单屏网页内容很多导致学习者信息过载,同时使得网页装载时间很长;有的网页内容语言组织过于深奥以致有的学习者无法理解等。在美国AECT的道德委员会制定的《AECT道德准则》(AECT Code of Ethics,2001)中的一些条款就明确规定了如何使用适当的技术,如1.5节中“在材料、设备和器材的评价和选择时,要遵循合理的专业程序;1.7节“在适当的运用技术于教育时,要促进当前的和合理的专业实践”等条款中都有对“适当的”的使用作相关说明[6]。
另外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教育技术的适当应用也起到一定指导作用,如在美国有: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Technology, 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TEACH),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中的504条款和508条款等,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CIPA)等法案对技术在教育中的适当运用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7]。
在其他国家和组织都有一些对技术的使用要合乎规范和遵守法律等,如英国也制定了相关法律也要求保证残障人士能够访问电子资源;欧盟2001年制定了2002年数字欧洲行动计划(The eEurope Action Plan 2002)要求其成员国的公共网站的内容要具有易访问性[8] ;万维网联盟(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W3C)就对网站开发制定一系列易访问性规范、检查表和技术文档来保证网站的内容能够被所有人访问[9]等等。都要求技术的使用要“适当”(appropriate)。
四、AECT2004新定义对我国教育技术实践的启示
教育技术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在教育技术实践中存在着“重技术轻道德”的现象,如重视教育技术设备的创新和投入,忽视了教育技术中的人文因素;重视技术的创建和应用,忽视了技术应用后的学习效果的总结和反思;重视教师端教学信息的发送,而忽视了教学信息的传递环境构建,对信息接受端——学习者的实际情况欠考虑,等等。
图3 符合道德规范的实践流程图
从图3可以看出符合道德规范的教育技术实践的流程。教育技术的实践是否满足AECT2004中所要求的道德原则,主要取决于教育者进行的教育教学实践过程满足道德原则,即通过创造、使用和管理适当的技术过程和资源来促进学习者的学习和改善学习者的绩效。笔者认为要保证教育技术实践符合道德原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教育者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
特别是使用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的教学人员,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条例和相关行为规范(或规定)要能较好的遵守和执行是其教育技术实践符合道德规范的关键。
(1) 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如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要求在进行教育技术实践中尊重他人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和权益;保护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教育技术的过程和资源对于残疾儿童也能够访问和获取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教师的在教育教学中的责任给与明确的界定。
(2) 其它行业团体制定的条例和行为准则等。如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为了规范网络的有序和健康的发展,制定了行业方面的条例和行为准则。如《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很多的条例[10];另外还有一些国际团体制定的非强制性的规范文档,如《网页内容易访问性规范1.0》、《网页内容易访问性检查要点1.0》 等十几项文档[11],这些对于教育网站的开发过程中能够保证网站的能够被更多的人(包括视觉残障、听觉残障、运动残障和认知障碍者)访问。
(3) 我国教育部门制定的相关条例和行为准则。这里主要指教育部门专门为教育技术应用制定的。如《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12]和《中国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标准》等,这些都是教育技术实践中要遵守的规章条例。
当然,目前我国的教育技术规范还不是很成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AECT2004新定义中所提出道德规范的实践和适当的技术过程和资源,我们要重新思考以前的教育技术实践中的问题,如我国的教育技术实践对于残障学习者(其中包括适龄学习者和成人)的学习需求考虑得很少。
2、教育技术实践要以学习者为中心
在进行教育技术实践中,创造、使用和管理适当的技术过程和资源中要以学习者为中心(Learner-centered)。特别是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远程教育中,强调全纳性设计(inclusive design)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设计(Learner-centered design)原则。全纳性设计也即是在教育技术实践中,要能考虑到所有的学习者的需求(包括残障人士)。如在进行网站设计时,尽量按照W3C的相关易访问性规范文档去开发,这样的网站就会最大限度的被残障学习者所访问。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设计主要是指学习资源和过程要围绕着促进学习者的学习和改善学习者的绩效为中心。
3、教育技术实践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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